近百万欠款未付!涉逾期债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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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5月7日,经《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(2024)闽0823 民初 8*0号》判决如下:余*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陈**借款本金80000元,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4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.45%计算的利息。事实认定:2023年10月30日余*洪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陈**借款80000元,有陈**提供的借条等予以证实,本院予以认定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**履行自己的义务。余*洪借款后未及时归还,应承担限期清偿责任。借款未约定借期,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还款,现陈**以起诉的方式要求余*洪归还借款80000元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**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案件受理费1800元,减半收取计900元,由余*洪负担,案件生效后,多次督促,其仍拒不还钱。